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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包括值班、巡査、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
1.2建筑物的產權單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歸口部門、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制度.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1.3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產權、使用單位的,應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對建筑消防設施 實行統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委托物業等單位統一管理的,物業等單位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職責.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擋等制 度,確保管理區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1.4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與消防設備生產廠家、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等有維修、保養能力的單位簽訂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維護管理單位自身有維修、保養能力的,應明確維修、保養職能部門和人員。
1.4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建筑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 均應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標示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對 具有信號反饋功能的閥門,其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設施及其相關設備電氣控制柜具有控 制方式轉換裝置的,其所處控制方式宜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1.5不應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1.6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用戶,應按規定協議向監控中心發送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2.1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根據消防設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負責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電功能的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等重要的消防設施操作控制場所,應根據工作、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值班制度,確保火災情況下有人能按操作規程及時,正確操作建筑消防設施。單位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組織預案演練時,應將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內容納入其中,對操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
2.2消防控制室值班時間和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實行每日 24h 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b) 每班工作時間應不大于 8h,每班人員應不少于 2 人,值班人員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日檢查、接班、交班時、應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的相關內容。值班期間每 2h 記錄一次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記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火警或故障情況。
c) 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 ,其他消防設施及相關設備如設置在手動狀態時,應有在火災情況下迅速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
2.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報警信號后,應按下列程序進行處理:
d) 接到火災報警信息后,應以最快方式確認。
e) 確認屬于誤報時,查找誤報原因并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
f) 火災確認后,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于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g) 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同時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
消防控制室的安全管理信息、控制及顯示要求滿足規定。
2.4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應由歸口管理消防設施的部門或單位實施,按照工作、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將巡查的職責落實到相關的工作崗位。
2.5從事建筑消防設施巡査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2.6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査部位、頻次和內容。巡查時應填寫《建筑消防設施巡査記錄表》。巡查時發現故障,應按要求處理。
2.7建筑消防設施巡査頻次應滿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應結合公共娛樂場每 2h 巡查一次的要求,視情況將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納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設施應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單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
3.1建筑消防設施應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檢測對象包括全部設備、組件等,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自系統投入運行后每一年底前,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備案。在重大的節日,重大的活動前或者期間,應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3.2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的人員,應當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 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3.3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應按要求進行,并如實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記錄表》。
3.4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修的人員,應當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技師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3.5值班、巡查、檢測、滅火演練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陣的,相關人員應填寫《達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并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應立即通知維修人員進行維修, 維修期間,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應進行相應功能試驗并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檢査確認。維修情況應記入《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
3.6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應制定計劃.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維護保養的內容和周期。
3.7從事建筑消防設施保養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 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3.8凡依法需要計量檢定的建筑消防設施所用稱重、測壓、測流量等計量儀器儀表以及泄壓閥、安全 閥等,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單位應儲備一定數最的建筑消防設施易損件或與有關產品廠家、供應商簽訂相關合同,以保證供應。
3.9實施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時,應填寫《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 并進行相應功能試驗
3.10對易污染、易腐蝕生銹的消防設備、管道、閥門應定期淸潔、除銹、注潤滑劑。
3.11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淸洗、標定;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應 每二年清洗、標定一次。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標定。火災探測器、可燃氣 體探測器的標定應由生產企業或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承擔標定的單位應出具標定記錄。
3.12儲存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的壓力容器應按有關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定期進行試驗、標識。
3.13泡沫、干粉等滅火劑應按產品說明書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包括滅火性能在內的測試。
3.14以蓄電池作為后備電源的消防設備,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對蓄電池進行維護。
3.15其他類型的消防設備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3.16對于使用周期超過產品說明書標識壽命的易損件、消防設備,以及經檢査測試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災探測器、壓力容器、滅火劑等產品設備應及時更換。
四、基本要求
4.1 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內容包括建筑消防設施、設備、部件及其管網、管線等組件的維修和保養。
4.2 建筑消防設施、設備及其組件需移動到安裝使用地點以外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的,拆除故障設施、 設備、組件時應按相關規定更換合格的備用品。
4.3 建筑消防設施、設備及其組件在現場維修保養期間可能導致失效時,應按相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消 防安全措施,或暫停使用該區域。
4.4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維修應按照 GB 29837 的規定執行,維修保養作業完成后應按規定接入復檢。
4.5 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時應填寫《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表》,完成或階段性完成后應出具《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報告》,維修保養資料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五年。
4.6建筑消防設施檔案應包含建筑消防設施基本情況和動態管理情況。基本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 驗收文件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系統調試記錄、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等原 始技術資料。動態管理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以及維 護保養計劃表、維護保養記錄、自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及培訓記錄。
4.7建筑消防設施的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
4.8《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和《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表》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一年。
4.9《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記錄表》、《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表》、《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五年。
5.1 消防供配電設施
5.11 維修
5.1.1.1 低壓配電裝置
維修方法:
a) 斷路器合不上閘,如斷開該回路負載后合閘成功,檢修回路,否則應更換斷路器;
b) 控制回路熔芯燒壞,應先檢修控制回路,如回路正常,則更換熔芯;
c) 風機反轉,檢查負載端接線相序,按正確相序重新接線;
d) 低壓配電箱(柜)進線孔有開口應采取封堵措施,潮濕環境中使用的配電箱(柜)應改由底面 或側面進線;
e) 兩根不同線徑或多于三根導線壓接在同一接線端子時應使用壓線鼻壓接。
5.1.2 保養
5.1.2.1 低壓配電箱(柜)
檢查要求:
a) 每季度檢查交流接觸器,清除接觸表面污垢,尤其是進線端相間污垢;清除滅弧罩(柵)內碳 化物和金屬顆粒;清除觸頭表面及四周污物,但不宜修銼觸頭,觸頭燒蝕嚴重不能正常工作 的接觸器應更換;清潔鐵芯表面油污及臟污;擰緊所有緊固件;b) 每半年檢查 2 次回路線標記,應清晰準確,如缺損應更換;
c) 每半年檢查消防回路標識牌,應清晰準確,如缺損應更換;如接頭處有過熱或燒蝕痕跡應修復;如母線排油漆脫落,應在停電檢修時重新油漆;
d) 每半年檢查電容器電容,如有變形、漏油或異常響聲應更換;
e) 每半年檢查接地端子,如存在松動或銹蝕現象,應除銹并擰緊;
f) 每季度檢查低壓配電箱(柜),標識應清晰準確,儀表顯示應正常,開關和控制按鈕應靈活可靠;
g) 每年檢查消防供配電線路敷設的耐火保護措施,應完好,不應有臨時接線現象;消防供電線路穿管、封堵等耐火保護措施應完好有效;
h) 每年檢查消防供配電線路,其中不應接入非消防用電負荷。 保養方法:
a) 每年應在停電檢修期間對低壓配電箱(柜)內外進行 1 次清潔,先用壓縮空氣吹污、吹塵,然后擦拭干凈,并清除配電箱內部器件及接線端子處的灰塵;
b) 每兩年將低壓配電箱(柜)內的接線端子全部緊固一遍。
5.1.2.2 自備發電機組檢查要求:
a) 每月及每次使用后檢查柴油機泵貯油箱油量,不應少于油箱容量的3/4,曲軸箱內機油油位不 少于更高 油位的1/2,蓄電池的電解液不少于更高 液位的1/2;
b) 每半年檢查配電箱儀表、開關和控制按鈕,應正常;
c) 每半年檢查發電機全部指示燈和儀表,應正常;
d) 每半年檢查發電機的潤滑油壓力不得低于150kPa,冷卻水溫度不得高于95℃;
e) 每半年檢查發電機曲軸箱油位、燃油箱油位、散熱器水位,應符合說明書要求;
f) 每半年檢查發電機充電電流,應符合說明書要求;
g) 每半年檢查燃油箱蓋上的通氣孔,應暢通;
h) 每半年檢查油管及接頭處,應無漏油現象;
i) 每半年檢查發電機房和儲油間環境,通風設施運行應正常。 保養方法:
a) 修復或更換損壞的儀表、開關和控制按鈕;
b) 發電機曲軸箱油位、燃油箱油位、散熱器水位低于正常位置應補充;
c) 燃油箱蓋通氣孔中有污物應清除干凈;
d) 有漏油現象應更換油封等部件。
5.1.2.3 應急電源檢查要求:
a) 每半年檢查應急電源儀表、開關和控制按鈕,應正常;
b) 每半年檢查UPS電池室環境,通風設施運行應正常。
保養方法:
a) 每季度對應急電源裝置進行1次充放電保養;
b) 用壓縮空氣、毛刷等清潔電池組和電池柜。
5.1.3 報廢
蓄電池達到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時應報廢,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變形、銹蝕、漏液等現象,經測試不具備使用功能的應報廢。
5.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2.1 維修
5.2.1.1 火災探測器、模塊類、手動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等設備維修方法:
a) 設備與底座脫落、接觸不良,應重新緊固安裝或增大底座與設備卡簧的接觸面積; b) 報警總線與設備底座接觸不良,應重新壓接報警總線,多股線應搪錫或壓接線鼻; c) 報警總線開路、接地或短路故障,應更換線路或修復故障點;
e) 火災探測器、模塊、手動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損壞應更換。
5.2.1.2 主電源維修方法:
a) 市電連續停電 8 小時時應關閉主電源,待市電恢復正常再開機;
b) 檢查主電源供電空氣開關是否斷開,確定供電回路正常后重新合閘,如合閘不成功更換開關;
c) 主電源線路接觸不良,可重新壓接電源線;
d) 主電源保險管或保險絲熔斷,確定線路正常后,更換符合要求的保險管或保險絲;
e) 主電源設備損壞應更換。
5.2.1.3 備用電源維修方法:
a) 備用電池接線接觸不良,宜用烙鐵焊接或專用工具壓接備電連接線;
b) 備用電源保險管或保險絲熔斷,確定線路正常后,更換符合要求的保險管或保險絲;
c) 備用電源電壓不足時,應檢查電源充電裝置,故障應更換備用電源;
d) 欠壓蓄電池經充電 24 小時后重新測量,如仍不足則更換蓄電池。
5.2.1.4 通信裝置維修方法:
a) 區域報警控制器或火災顯示盤設備供電不正常,應維修恢復供電;
b) 區域報警控制器與集中報警控制器的通信接口板故障,應維修或更換通信接口板;如因其它設備造成通信故障,則維修或更換相應設備;
c) 區域報警控制器與集中報警控制器間的通信線路開路、短路或接地故障,應修復故障點或更換線路。
5.2.2 保養
5.2.2.1 火災報警控制器類設備檢查要求:
a) 每月檢查控制器指示燈、顯示屏、音響器件,應完好有效;
b) 每月檢查控制器外部線路應無缺損,接線端子應無松脫,線標端子標識應清晰,外部接口接 觸良好;
c) 每季度檢查控制器各項功能應正常;
d) 每季度用萬用表測量控制器的各項輸出電壓,應滿足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e) 每季度用萬用表測量控制總線回路最末端火災探測器或模塊的輸入電壓,應滿足設計要求。 保養方法:
a) 每年切斷電源,采用專用清潔工具清除線路板、接線端子及柜(箱)體內灰塵;
b) 空氣潮濕場所的控制器設備柜(箱)體內應放置干燥劑;
c) 最末端火災探測器或模塊的供電電壓值小于說明書規定值時,應更換回路板或調整線路;
d) 每年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外部接線端子,發現松動應緊固;
e) 每季度備份火災報警控制器內的軟件信息;
f) 電池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保養。
5.2.2.2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檢查要求:
a) 重新緊固連接松動的端子,更換有銹蝕痕跡的螺絲、端子墊片等接線部件,去除有銹蝕的導線 端,搪錫后重新連接;
b)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兩年后,應每隔三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使用環境較差的火災探 測器應每年清洗;
c)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清洗應采用專業工業設備清洗傳感部件及線路板,清洗后應標定探測器的響應閾值,響應閾值應在生產企業或出廠檢驗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
d)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清洗后應做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
5.2..3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檢查要求:
a) 每季度檢查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b)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應有 10%的備品。 保養方法:
a) 端,搪錫后重新連接;
b)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兩年后,應每隔三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使用環境較差的火災探 測器應每年清洗;
c)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清洗應采用專業工業設備清洗傳感部件及線路板,清洗后應標定探測器的
d)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清洗后應做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
5.2.2.4 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檢查要求:
a) 每季度檢查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b) 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有 10%備品。 保養方法:
a) 重新緊固設備連接松動的端子,更換有銹蝕痕跡的螺絲、端子墊片等接線部件,去除有銹蝕的 導線端,搪錫后重新連接;
b) 每季度采用專用清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潔光學窗口,清潔后將探測器響應閾值標定到探測器出廠設置的閾值;
c) 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清潔后應做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5.2.2.5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檢查要求:
a) 每季度檢查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b) 每季度檢查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事件紀錄,了解保護區情況;
c) 每季度檢查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過濾器狀況及使用程度,判斷是否需要更換過濾器;
d) 每季度檢查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上顯示的氣流值。判斷采樣管路阻塞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e) 每半年檢查采樣管路有否存在阻塞,破裂,固定松動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保養方法:a)
b) 通過采樣管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每年至少吹洗采樣管道、更換過濾器 1 次,并進行報警功能試驗;
c) 按照設備產品說明書要求保養。
b) 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保養;
c) 采用專用清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潔光學窗口。
5.2.2.7 手動部件按鈕類設備檢查要求:
a) 每季度檢查手動部件按鈕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b) 每季度檢查手動部件按鈕報警觸點及機械報警部件的功能。 保養方法:a)
b) 消除部件故障,確保設備操作靈活,功能正常。
5.2.2.8 模塊類設備
檢查要求:每季度檢查模塊類設備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保養方法:重新緊固設備連接松動的端子,更換有銹蝕痕跡的螺絲、端子墊片等接線部件,去除有銹蝕的導線端,搪錫后重新連接。
5.2.2.9 聲光報警類設備
檢查要求:每季度檢查聲光報警類設備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保養方法:
a) 對設備連接松動的端子重新緊固連接,更換有銹蝕痕跡的螺絲、端子墊片等接線部件,去除有銹蝕的導線端,搪錫后重新連接;
b) 采用專用清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洗聲光報警類設備表面污漬。
5.2.2.10 電池
檢查要求:
a) 每季度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備用蓄電池,不應有變形鼓脹現象;
b) 每季度對消防電源進行主備電切換測試,記錄備電在標準負載下的持續工作時間,檢查備用蓄電池電量狀態是否正常;
c) 每季度檢查電池極柱和接線頭,連接應可靠,外觀應有金屬光澤。 保養方法:
a) 清除電池極柱周圍可能出現的黃白色糊狀物;
b) 更換電量狀態不正常的備用蓄電池;
c) 在電池接線柱上涂抹凡士林等保護劑防止氧化。
5.2.2.11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檢查要求:每月檢查圖形顯示裝置外觀及功能。 保養方法:
a) 采用專用清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潔圖形顯示裝置表面污漬;
b) 采用壓縮空氣、清潔工具等清潔裝置箱體內灰塵;
c) 每半年對圖形顯示裝置的軟件進行備份。
5.2.3 報廢
5.2.3.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報廢條件及處理方式應符 合 GB 29837 的規定。
5.2.3.2 蓄電池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沒有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嚴重變 形、銹蝕、漏液等情況時,也應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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